吴敏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从许童处购买一只宠物猫,后被猫咬伤,故将卖主许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许童返还购猫款4500元并支付利息、许童支付医疗费780元及代管费。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吴敏的全部诉请。
原告吴敏诉称,其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从许童处购买一只宠物猫,许童承诺“猫保证健康,保证性格”,口头表示猫不会咬人。其收到猫次日后被猫咬伤,到医院打了狂犬疫苗及破伤风。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许童返还购猫款45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许童实际返还吴敏购猫款之日止)、许童支付医疗费780元及代管费(按照每日60元标准自202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许童将猫实际取回之日止)。
被告许童辩称,吴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涉案猫符合合同约定,吴敏以主观期待替代合同约定,将宠物天然习性等同于质量瑕疵,违背交易常理。涉案合同未约定“猫不咬人”,其已依约完成疫苗接种、驱虫等义务,猫的健康状态符合合同约定;吴敏主张的“咬人”行为与合同约定的健康标准无关,属于宠物天然习性,吴敏主张解除合同无依据。吴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宠物习性有基本认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风险,故其主张的医疗费、代管费及利息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敏和许童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微信达成购猫合意,吴敏向许童支付购猫款,许童向吴敏交付猫,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首先,关于许童的身份认定。许童自述涉案猫咪销售并非出于营利目的、销售价格低于通常市场价,诉讼中,许童提交了本人社保缴费记录以证明其在公司有全职工作,且其案涉二手交易平台账号未发现长期大量的售猫信息,故许童销售行为不构成经营行为,许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本案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普通买卖合同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其次,关于吴敏主张的质量问题。吴敏主张许童交付的猫性格淘气顽劣凶悍好扑咬,完全不符合许童对猫的介绍说明,其购买宠物猫的目的在于与孩子作伴,这只猫淘气顽劣会咬人,不但不适合陪伴孩子,反而对孩子存在较大威胁,其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许童作为原告,应当对不符合质量要求一节承担举证责任。案涉标的物为一只幼年小猫,具有一定特殊性。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对于幼年小猫性格是否淘气顽劣、是否会咬人、在何种情况下会咬人等问题无法确立客观统一标准,很难做出准确的认定;仅凭幼年小猫咬人这一事实亦不足以认定该小猫性格淘气顽劣、难以教养。根据许童介绍猫时表述的“性格粘人比较安静,睡得香,吃饭慢条斯理”“我家猫保证健康,保证性格”等内容无法认定双方就“猫不咬人”这一情节达成过合意。庭审中,许童表示其从未做出过“猫不咬人”的承诺,吴敏也未能提交证据对许童承诺“猫不咬人”这一事实加以证明,故吴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许童作为卖方,就标的物的质量保证义务主要体现在保证出售猫咪的品种年龄、健康状况符合约定;对于幼年小猫不应当咬人这一情节,并非法律规定的出售人应当尽到的质量保证义务。吴敏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许童出售的案涉猫违反了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保证义务,故应当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对于吴敏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猫款、支付医疗费和代管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网购宠物具有高效便捷、选择多样的优势,但同时暗藏货不对板、售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缺乏售后保障等风险,消费者需谨慎选择,避免“踩坑”。
1.注意辨别二手交易平台个人卖家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会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来认定卖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进而判定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
2.充分考虑宠物交易的特殊性。活体动物不同于普通商品,其行为受环境、饲养方式等多重因素影响,具有不可预测性。买方在购买宠物前应充分了解动物习性,对饲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提前予以充分考虑、理性评估;卖方亦需全面如实告知已知信息,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3.交易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交付宠物的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关键内容要进行明确约定,保留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举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苏晨
来源:北京号
作者: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